《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進壹步規範了執業行為,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特別是加大了對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範圍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壹步督促醫療機構加強學習自查,規範診療行為,把好執業底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其他規定:
1、嚴禁診所未經備案擅自執業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二、拒不校驗將被吊銷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逾期未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國人大代表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