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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有關人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1、〈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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