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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及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規定

(2010116 10月16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7號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13號2006年8月36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管理規定〉的決定》第16條含油汙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廢氣和其他汙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第十三條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沿海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海域排放汙染物。依法設立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需要特殊保護的海域的,應當在適當區域設置船舶汙染物接收設施和應急設備。第十四條船舶應當將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排放要求、依法禁止排入海域的汙染物排入具有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托具有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接收汙染物的,船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明確指定受委托的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第十五條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汙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應當具備防止和清除汙染的能力,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第十六條船舶汙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執行安全和防汙染管理制度。受納汙染物的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並采取有效的防汙染措施,防止汙染物外溢。第十七條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在完成汙染物接收作業後,應當向船舶出具汙染物接收單據,如實填寫接收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並由船長簽字確認。船舶汙染物接收單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舶名稱、作業起止時間和地點、汙染物種類和數量。船舶應當持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汙染物接收憑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汙染物接收憑證,並將船舶汙染物接收憑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第十八條國際航行船舶離開國內港口前,應當清除船上汙染物,並在辦理港口手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有效的汙染物接收證明。第十九條船舶進行涉及汙染物處置的作業時,應當規範填寫相應的記錄簿並如實記錄,真實反映船舶作業過程中產生汙染物的數量、處置過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可以不配備記錄簿,有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運行當日的航海日誌或者輪機日誌中。船舶應當將《廢舊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上保存2年;將用過的含油汙水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記錄簿在船上保存3年。第二十條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其接收的汙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汙染物處理單位處理,並每月將船舶汙染物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十壹條接收和處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船舶汙染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來自疫區的船舶產生的汙染物,經有關檢疫部門檢疫處理後,方可接收處理。第二十二條船舶應當配備防漏、防溢的帶蓋垃圾貯存容器,或者對垃圾進行裝袋。船舶應當分類收集和存放垃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船舶向港口接收設施排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或者委托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向對方說明該垃圾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第二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設置與生活汙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貯存容器。

第四章船舶運輸汙染危險貨物及相關作業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汙染危險品,是指直接或間接進入水體,會損害水體質量和環境,從而造成破壞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等有害影響的物品。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有害汙染貨物清單,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二十五條船舶載運有汙染危害的貨物進出港口時,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進出港口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以離開最後壹個港口時為準)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適航申報手續;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申報船舶適航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貨物適航申報手續。《貨物適航證書》和《船舶適航證書》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後,船舶可以進出港口、在途中停留或者進行裝卸作業。第二十六條交付運輸的貨物的特性、包裝、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依法需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船舶適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中關於載運危險貨物船舶適航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辦理貨物適航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貨物適航申報表,包括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的相關信息以及貨物的名稱、型號、特性等基本信息;(二)代理人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的,應當提供貨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權證明;(三)相應的汙染危險品安全技術規範、安全註意事項、預防和應急措施等相關材料;(四)對汙染有危害,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具有有效的批準文件;(5)交付和運輸下列汙染危險貨物還應提交以下材料:1。運輸包裝汙染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供包裝和中型散裝容器檢驗證書或者壓力容器檢驗證書;2.使用可移動罐、櫃裝載對汙染有害的貨物的,應當提供罐、櫃檢驗證書;3.載運放射性汙染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書;4.貨物中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提交名稱、數量、溫度、有效期以及有效期屆滿時應當采取的措施;5.攜帶限量汙染危險品的,應當提交限量危險品證書;6.載運具有未知汙染危害的貨物的,應當提交符合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汙染危害評估報告。第二十八條承運人或者代理人辦理船舶適航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壹)船舶載運汙染危害貨物申報表,包括承運人或者代理人的相關信息以及貨物的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二)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貨物適航證書;(3)代理人辦理船舶適航申報手續的,應當提供承運人出具的有效授權證書;(四)防止油汙證書、船舶適航證書、船舶油汙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五)載運汙染危險貨物的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在《載運汙染危險貨物船舶申報單》中簡要說明事故原因、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現狀,並在到港後提交詳細報告;(六)顯示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貨單或者積載圖;(七)裝卸貨物的港口、碼頭和裝卸站。有固定船舶、固定航線和訂購貨物的船舶,可以辦理期限不超過壹個月的船舶定期適航申報手續。辦理船舶定期適航申報手續,除提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線運輸具有固定汙染危害的貨物的相關材料。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貨物適航申報和船舶適航申報後,應當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在24小時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申請船舶適航定期申報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三十條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向船舶交付對汙染有害的貨物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保證貨物的規格、比例、色度、包裝和標誌的耐久性符合國家有關安全和防汙染的要求,並在運輸單證上如實註明貨物的技術名稱、數量、類別、性質、預防和應急措施。第三十壹條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將具有未知汙染危害的貨物交付船舶的,應當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汙染危害評估,明確貨物的汙染危害性質和船載貨物的技術條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交付船舶運輸。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認定並定期公布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評估機構名單: (壹)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檢測、鑒定設施和設備;(二)具有與汙染危害物品評估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的專業人員;(三)具有符合汙染危險物品評估要求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條曾經裝載有汙染危害的貨物的空集裝箱和運輸部件,應當進行徹底清洗和消除,並取得國家規定的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清潔證書後,方可作為普通貨物交付船舶運輸。在徹底清洗和消除危害之前,應按照原貨物的要求進行運輸。第三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向船舶交付的貨物應當申報為汙染危險貨物而未申報,或者申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用開箱等方式進行檢查。海事管理機構進行開箱檢查時,貨物的所有人或代理人應當在場,並負責搬移貨物、打開和重新密封貨物包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檢驗、復驗或者取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條船舶不符合裝載汙染危險貨物條件的,不得裝載汙染危險貨物,碼頭和裝卸站不得為其進行裝卸作業。發現船舶及其相關作業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危害的,碼頭、裝卸站和船舶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第三十五條從事有汙染危害貨物裝卸的碼頭和裝卸站,應當符合安全裝卸和汙染物處理的相關標準,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安全裝卸和汙染物處理能力的相關材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汙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和裝卸站。載運汙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汙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和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第三十六條從事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的規定和技術規範,選擇水流緩、避風、水深、泥沙等條件好的水域,避開人口密集區、船舶密集通航區、航道、重要民用目標或者設施以及軍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汙染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保證有效實施。第三十七條承運人、貨主或者船舶代理人從事散裝液體汙染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船舶作業申請書,包括船舶信息、聯系人、聯系方式、作業時間、作業地點、過駁種類和數量等基本信息;(二)船舶的作業計劃、監控和擬采取的防汙染措施;(三)船舶作業應急預案;(四)船舶作業水域航行安全和汙染風險分析報告;(五)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汙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的汙染清除作業協議。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三)、(五)項規定的材料,駁船供受油作業應當提交。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第三十八條從事船舶供受油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2)安全和防汙染體系文件、應急計劃、應急設備和材料清單、輸油軟管壓力試驗證明和操作人員培訓;(三)船舶供受油的,還應當提交船舶相關證書、船上油汙應急計劃、營運船舶油汙責任保險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四)燃料質量承諾書;從事成品油供應和接收的單位,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成品油批發或者零售經營證明。第三十九條船舶供受油時,經營人應當采取符合安全和防汙染要求的供受油管理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作業前應當做到:檢查管線和閥門,做好準備,堵塞甲板排水孔,關閉相關通海閥門;2.檢查與油作業相關的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3.在可能發生溢油的地方設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雙方應約定以受油方為主體的聯絡信號,雙方應認真執行。(2)作業期間,應有足夠的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作業進度,防止漏油;(3)停止作業時,必須有效關閉相關閥門;(4)拆卸輸油軟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有效封閉,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內儲存的油回流入海。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供受油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和防汙染要求的,應當予以制止。第四十條船舶燃料供應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燃料供應和接收單據,並向船舶提供燃料供應和接收單據及燃料樣品。燃料供應和接收文件應包括油輪名稱、船舶識別號或國際海事組織編號、作業時間和地點、燃料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燃料的種類、數量、密度和含硫量。船舶和燃料供應單位應保存燃料供應和接收文件3年,妥善保存燃料樣品1年。燃料供應單位應當保證供應的燃料質量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將供應的燃料送至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的燃料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應保存在營運船舶上備查。第四十壹條從事300噸以上油類或者比重小於1的不溶於水和微溶於水的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裝卸和過駁作業的船舶,應當設置圍油欄。圍油欄鋪設方案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因自然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布設圍油欄的,可以采取其他防汙染替代措施,但提出的替代措施和理由應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後方可作業。第四十二條載運汙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通過橋區、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和航行條件受限的區域,或者載運劇毒、易爆、放射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特別規定,並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汙染措施。第四十三條船舶載運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應當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對需要密閉作業的有汙染危害的貨物,應采取措施回收運輸和作業過程中的有毒有害氣體。

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撈、修理和其他水下船舶建造作業

第四十四條禁止帶灘拆船。第四十五條船舶拆解、打撈、修理等水下船舶施工作業,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並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汙染措施。第四十六條作業單位在拆船和修理船舶油艙前,應當有效處置船上的殘留物和廢棄物,駁出燃油艙和貨油艙儲存的油,開展洗艙、清艙、驗爆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取得船舶汙染物接收證書和有效的驗爆證書。船舶燃料艙、貨油艙儲存的油需要通過駁船交付儲存的,應當交付給船舶受汙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船舶用油經營資格的單位,並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第四十七條在船塢修理船舶的,造船廠應當在沈浮船塢或者開塢門之前,清理船塢內的汙染物,確認不會造成水汙染。第四十八條拆解、打撈、修理或者其他水下船舶建造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除汙染物,並將整個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清除和處理情況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酌情進行現場核查。第六十壹條軍用船舶和漁業船舶在國務院市交通局管轄的港區水域以外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規定。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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