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城鄉分離的,各自有不同的特點和發展過程。在城鎮,先後經歷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城鎮醫療保險改革和試點階段,全國範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等階段;在農村,伴隨著合作醫療制度的興衰,努力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工作,進而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多樣化進行探索與完善。 中***十壹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主旋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中國醫療保障的制度背景開始經歷重大變化,傳統的醫療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與財政體制改革、醫療體制改革、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結構的變化都有著密切的關系。隨著改革開放各個相關領域改革的進行,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費和勞保醫療制度主要出現在改革開放之前,這裏不作過多說明。
(1)第壹階段(1978~1998年):醫療保障改革試點。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壹些企業和地方就已經開始了自發地對傳統職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醫療費用定額包幹或僅對超支部分按壹定比例報銷,以及實行醫療費用支付與個人利益掛鉤的辦法等,這些改革實踐的持續發展也為職工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奠定了壹定的心理基礎,呈現出壹種由公費醫療制度向適度自費制度的過渡。
為了進壹步解決醫療保障領域日益突出的問題,1984年4月28日,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進壹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積極慎重地改革公費醫療制度,開始了政府對傳統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階段。
首先介入醫療制度改革實踐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過社會統籌這種方式對費用進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莊地區自1985年11月起,先後在六個縣、市開展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87年5月北京市東城區蔬菜公司首創“大病醫療統籌”,這對巨額醫療費用的棘手問題提供了壹種比較容易操作的解決思路。
1988年3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衛生部牽頭,國家體改委、勞動部、衛生部、財政部、醫藥管理總局等八個部門參與的醫療制度改革方案研究並對醫療改革試點進行指導。同年7月,該小組推出《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設想(草案)》。1989年,衛生部、財政部頒布了《關於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在公費醫療開支範圍內對具體的13種自費項目進行了說明。同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體改委1989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指出,在丹東、四平、黃石、株洲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同時在深圳、海南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試點。
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進行了醫療保險試點,重慶市璧山縣也參照試點方案進行了改革的壹些嘗試。1990年4月,四平市公費醫療改革方案出臺;1991年11月,海南省頒布了《海南省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並於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醫療保險局,並於1992年5月頒布了《深圳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及《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1994年,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同制定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了試點,即著名的“兩江試點”。
在“兩江試點”的基礎上,199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進行更大範圍的試點。
根據統壹部署,1997年醫療保障試點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選擇了58個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個城市啟動醫改擴大試點。截至1998年底,全國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改革的職工達401.7萬人,離退休人員107.6萬人,該年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達19.5億元。到1999年被確定為試點地區的58個城市已全部開展了試點工作 。
“兩江試點”初步建立了醫療保險“統賬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模式。這壹模式,經過擴大試點社會反應良好。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城市按照“統賬結合”的原則,對支付機制進行了壹些改革探索。除了“兩江試點”的“三通道式”的統賬結合模式外,統賬結合的具體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對不同類型的人群分別實行不同層次的保險模式,主要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特殊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海南“雙軌並行”模式采取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基金分開管理的辦法,後者用於支付住院費用,並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會保障局管理和運作;青島“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個人賬戶金與統籌醫療金之間,增設單位調劑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同繳納,單位調劑金和個人賬戶金由企業管理。
(2)第二階段(1998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1998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會議,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覆蓋全體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這壹文件的發布為標誌,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進入了全面發展階段。
我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為保障城鎮職工身體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實施以來,制度覆蓋面不斷擴大,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
(3)第三階段(1999~2006年):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探索
第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擴容。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就不斷擴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蓋人群。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並規定國家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設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對軍人退出現役後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做出了《關於鐵路系統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方案引導鐵路系統職工由原來的勞保醫療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轉變。
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臺了“上海市少年兒童住院互助基金”,上海有95%以上的在校生和學齡前兒童加入了基金保障系統,有效地減輕了患兒家庭的經濟負擔。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正式啟動。河北、廣東、江蘇、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應的政策出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3年5月出臺了《關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並於次年5月又出臺《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將靈活就業人員、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範圍。2004年,江西省就出臺了《江西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各設區市城區及縣城關鎮從事靈活就業的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進壹步完善了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該政策開始實施。湖北省武漢市於2004年11月出臺了《武漢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並於同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廣東省廣州市於2005年12月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住院醫保的範圍,實現了本地戶籍勞動年齡人口“全覆蓋”。南京、貴州、重慶、太原、保定、張家口、汕頭、牡丹江、沈陽等城市都有相關政策的出臺。
從2006年開始,醫療保險制度將農民工列為覆蓋人群。2006年3月27日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2006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提出“以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為重點,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加工制造業、建築業、采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為重點,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醫療救助體系的開展。2005年之前,我國還沒有全國範圍內的醫療救助制度。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2005年4月民政部、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意見》指出,要認真選擇試點地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意見》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第三,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我國壹直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勞動法》第75條指出“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還提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保險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我國較早進行補充醫療保險試點。我國已出現的補充醫療保險有以下幾種形式:
壹是國家對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這種醫療補助政策實際上就是適用於公務員的壹種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這種補充醫療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二是社會醫療保險機構開展的補充醫療保險。這種形式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強制性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開辦的自願參保的補充醫療保險,其保險起付線與基本醫療規定的“封頂線”相銜接,對部分遭遇高額醫療費用的職工給予較高比例的補償,可真正起到分散風險,減輕用人單位和患病職工負擔的作用。由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醫療費用控制方面具有壹定的優勢,這種形式不失為解決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的壹個好辦法。執行中應註意的是: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基金間應相互獨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時應當積極擴大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規模以提高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三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分為兩種情況:壹那情況是由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用以補償高額醫療費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廈門模式。“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線”即為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高額醫藥費由商業醫療保險承擔,但商業保險公司壹般仍規定有壹個給付上限,如每年的補償金額不超過15元萬人民幣或20萬元人民幣。目前國內部分商業保險公司已經積極地介入了補充醫療保險市場,但由於高額醫療保險(即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的風險較大,管理難度高,僅有中國太平洋[7.69 -4.35% 股吧 研報]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33.57 -1.41% 股吧 研報]保險公司在某些地區進行了壹些初步的探索。估計商業保險公司大規模地承保此類業務還有壹個過程。另壹種情況是由各大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針對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癌癥保險”等商業保險,也能為職工超過“封頂線”的高額醫療費用提供壹定程度的補償。
此外,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包括由工會組織經營的職工互助保險,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會組織系統開展互助保險業務。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有利於提高參保人的保障水平,從而抵禦更大的醫療費用風險,從而形成我國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障體系。
(4)第四階段(2007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大方向的決議是在中***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進壹步明確提出“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經開始探討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並在2005年進行了為期壹年多的方案研究設計工作。同時,壹些由地方主導的試點也在陸續展開。
2007年4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並明確2007年將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壹兩個市,進行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啟動,2008年總結試點經驗、繼續推廣,預計到2009 年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中國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障人民的健康方面起了重要的歷史作用;這壹曾備受世界衛生組織推崇的制度,經歷了異常坎坷的興衰歷程。今天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正開展得如火如荼。回顧這壹具有中國特色的存在於特定歷史時期的制度,將有助於農村地區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並最終為構建覆蓋城鄉的醫療保障制度提供可以參考的經驗。
(1)第壹階段(1978~2003年)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改革進程。早在20世紀40年代,陜甘寧邊區就出現了具有衛生合作性質的醫藥合作社。新中國成立以後,隨著農業合作化的不斷升級,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發展。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合作醫療曾被寫進 1978年3月5日由全國人大五屆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憲法》。1979年12月15日,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總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下發通知,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村開展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集體經濟逐漸解體;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合作醫療失去了主要的資金來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進與普及合作醫療時,也存在著形式主義、壹刀切等問題,使得壹些人把合作醫療當成“左”的東西而全盤否定。再加上合作醫療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等問題,導致合作醫療大面積解體,瀕臨崩潰。
從1990年開始,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階段,“如何建立新時期農村醫療保障體制”的問題無法回避地擺在了我們面前。為此,我國對合作醫療的恢復與重建進行了艱難的探索。1993年,中***中央在《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993年,國務院政策研究室和衛生部在全國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提出《加快農村合作醫療保健制度改革與建設》的研究報告。1994年,為了提供合作醫療立法的理論依據,國務院研究室、衛生部、農業部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在全國7省14縣開展了“中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和跟蹤研究。1996年7月,衛生部在河南召開全國農村合作醫療經驗交流會,提出了發展與完善合作醫療的具體措施。1996年12月,中***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了合作醫療對於提高農民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性。1997年1月,中***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要求“積極穩妥地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力爭到2000年在農村多數地區建立起各種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同年5月,國務院批轉了衛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民政部《關於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若幹意見》,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合作醫療的恢復發展。
(2)第二階段:(2003年至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
2002年10月19日,中***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3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正式施行,規定:“國家鼓勵支持農民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和其他醫療保障形式,提高農民健康水平”,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從此有法可依。
2003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的《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要求“從2003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至少要選擇2~3個縣(市)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減輕農民因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提高農民健康水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壹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不應低於10元,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具體出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不低於人均10元。
2006年1月10日,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局等7部委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充分肯定,認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壹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提出“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6 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同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完善,我國醫藥工業快速發展,各類藥廠如同雨後春筍般的出現。與此同時,藥品生產的準入和新藥的審批成為藥品管理制度中的重點。1978年國務院就批準頒發《藥政管理條例》,到了1979年,衛生部又組織制定了《新藥管理辦法》。1984年,我國頒布了《藥品管理法》,這部法律也被看做是中國藥品管制制度的雛形。它規定了藥品的市場準入機制,即“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必須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並發給《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無此兩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但是由於各部門權力的分割,這種制度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1985年,衛生部根據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制定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從此我國新藥的管理審批進入了法制化階段。1988年衛生部又頒發了《關於新藥審批管理若幹補充規定》,進壹步完善了新藥審批。1992年,衛生部再次頒發了《關於藥品審批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同時對中藥和生物制品也分別做了補充規定。
從1984年開始10年時間裏藥品生產管理壹直處於混亂狀態,199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壹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其實這也是對《藥品管理法》的壹次非正式修正案,使得藥品市場的準入進入“兩證壹照”的程序,同時也為進壹步理順藥品管理體制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藥業多頭管理的格局並沒有得到改善,反而進壹步加深。
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繼續整頓和規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14號),此《通知》總結了藥品管理方面的問題:無證照或證照不全,出租或轉讓證照違法生產、經營藥品現象嚴重。
1998年頒布了我國《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試行)。1998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成立。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制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仿制藥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等5個法規。這些法規很多都參考了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標誌著我國的藥品管理進行創新嘗試。
2001年,中華人民***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2002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進壹步細化了《藥品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在生產質量方面,2005年10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開始施行。
2002年12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修訂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執行。1999年發布的《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制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仿制藥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5個行政規章同時廢止。2005年5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開始施行。2007年《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經過再壹次的修訂,並於同年10月1日施行。藥品的註冊管理壹直存在問題,尤其是新藥的審批,大量的仿制藥重復出現,藥品產業創新機制缺乏,需要進壹步研究解決。 準備階段:1978~1995年。本階段沒有多少直接涉及藥品價格的政策出臺,主要是壹些藥品管理機構的成立和壹些宏觀的政策性文件,為下壹階段價格管理創造了條件。
改革實施階段:1996年至今。藥品價格管理開始於1996年8月下發的《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這時主要圍繞“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患者藥費負擔”的目標整改藥品價格,後來又下發了《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1998年底,國家計委出臺了《國家計委關於完善藥品價格政策改進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價部門先後多次降低藥品價格。
2000年是我國藥品價格深入整頓的壹年。隨著《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發布,7月國家計委印發了《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此時,關於藥品價格的文件主要有:《關於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幹規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證及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藥品政府定價申報審批辦法》以及《藥品價格監測辦法》等 ,這些政策進壹步推動藥品價格管理改革。
此後隨著藥品價格虛高問題的壹直存在,國家不斷推出藥品降價政策:2001年5月,國家計委發出通知宣布 69 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2004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藥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部門繼續降低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等;2005年,國家降低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 2007年1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第21次降低藥品價格的通知,緊接著《關於制定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的第22次藥品降價生效,5月又調整了260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在不斷降價的同時,也對藥品定價進行了相應的改革,2006國家年發改委在《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原則下制定針對醫藥行業的《藥品定價辦法》,其征求意見稿已經形成,正在征求意見。總的來說,近10年我國連續23次降低藥品價格,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藥品“價格虛高”,“看病貴”的問題壹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