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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產品質量安全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加強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制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領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為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其成員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農產品產地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檔案,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報告並予以公告。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置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

(壹)工礦企業周邊的農產品生產區;

(二)城市郊區農產品生產區;

(三)本行政區域內重要農產品生產區;

(四)其他需要監測的農產品生產區域。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對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生產區生產、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設置標示牌,標明禁止生產區地點、範圍、面積、主要汙染物和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種類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標示牌。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等部門,對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和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其他農產品生產區域進行修復和治理。第十二條 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的產地環境改善後,符合產地安全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整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禁止生產區經批準調整後,應當變更標示牌內容或者撤除標示牌。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並加強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清除、回收農用薄膜及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對規模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和畜禽糞便等應當及時清運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汙染農產品產地環境。第十五條 發生農產品產地汙染事故或者突發事件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立即報告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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