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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落實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控計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檢疫、監督管理、無害化處理和應急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商務、交通、林業、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導村民(居民)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鄉鎮(街道)獸醫機構,承擔動物防疫、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職能。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免疫、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獸醫實驗室管理等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駐鄉(鎮)或者特定區域的派出機構,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動物防疫知識的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預防動物疫病的意識。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動物防疫、動物防疫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和預警預報制度,定期評估轄區內動物、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水平和動物養殖經營企業生物安全管理水平,落實免疫、監測、檢疫、監督等綜合防控措施,分病種、分區域、分階段防控動物疫病。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管理,建設動物無疫區和生物安全隔離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在特定區域禁止或者限制飼養動物。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人畜共患病預防控制工作,建立人畜共患病預防控制協作機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易感動物進行人畜共患病監測,對染疫動物實施撲殺、無害化處理等凈化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易感人群實施健康保護和醫療保健。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根據動物疫病流行風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全省或者特定區域適時增加動物疫病強制免疫。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強制免疫規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風險,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動物免疫疫病強化措施,並報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組織執業獸醫、村獸醫和村動物防疫員實施本轄區的強制免疫工作。動物飼養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第十三條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組織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定期檢測和評估強制免疫疾病的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動物疫病監測,不得拒絕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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