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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癌被判刑的民間中醫出路在哪裏?

正如倪的辯護律師所說,這是壹個有些“矛盾”的法庭判決。被法院認定為倪制造銷售的“假藥”,不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對社會造成危害,反而得到了眾多癌癥患者的認可,並出庭作證,為倪“報仇”。然而,倪在被醫院確診為腎癌晚期,並斷言活不過三個月的時候,自己也拿了“研究”。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由“人體健康權”變成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倪的中藥飲片無論是否具有實際治療作用,只要沒有經過法律批準,法律上的定義就是假藥。因此,法院的判決確實有法可依,倪並沒有“冤枉”。

實事求是地說,《刑法修正案(八)》將制造、銷售假藥罪由“結果犯”改為“行為犯”。未經法律批準的藥品不僅難以保證療效,而且容易給患者造成嚴重後果和不必要的經濟負擔,還會引發壹系列社會問題。但矛盾的是,中國傳統醫學博大精深,很多民間偏方對壹些疑難雜癥是有效的。但這是現代醫學無法解釋的,尤其是這些民間偏方制成的“藥物”如果需要法律批準,不僅要花費“天文數字”還要經歷5到10年的漫長過程,這對於很多民間“從業者”來說根本不可能。這也讓民間中醫壹直處於尷尬的地位。不管有什麽樣的“奇跡效應”,只要有商業行為,就可能面臨牢獄之災。顯然,這對已經“縮水”的中醫來說,更是雪上加霜。

中醫在中國有幾千年的歷史,為中華民族的健康和長壽做出了不朽的貢獻。而且其標本兼治、副作用小的獨特優勢是現代西醫無法替代的。中草藥因其價格低廉甚至無成本,深受老百姓特別是農村患者家庭的歡迎。受中醫傳統文化的影響,人們對壹些疑難雜癥確實有治療作用的“中醫偏方”或“祖傳秘方”並不少見。這其實就是我們的中醫。壹方面,政府強調發展中醫,另壹方面,有壹個高成本和耗時的審批程序,中間有壹個不可觸摸的法律墻,這使得民間中醫幾乎無處可去,更不用說發展。

顯然,要從嚴肅的法律和耗時的審批程序中為民間中醫找到出路和發展空間並不容易。但是,要挽救和發展中醫,政府必須對這壹中國瑰寶給予特殊保護,尤其是許多藏於民間、失傳於民間的珍貴“偏方”和“祖傳秘方”。他們需要國家層面的“打撈”和拯救,他們有合法地位。筆者認為,無論從體制、審批程序、中醫藥文化發展的角度,都有必要進行有益的探討和嘗試。總的來說,中醫不像西醫,不是“藥到病除”,就是“明顯造假”,尤其是壹些中醫傳人。雖然他們不能擁有國家頒發的合法執照,就像倪壹樣,但政府不能否認他對治療癌癥有西醫無法達到的療效。法律以“違法行為”處罰他無可厚非,但如果扼殺了壹項真正能給癌癥患者帶來治療效果或延長、提高生活質量的中醫成果,那就得不償失了。而且法律旨在維護社會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義,並沒有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任何傷害。反而是用中醫的善來解除患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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