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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離婚嗎?

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起訴離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中,受害方往往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勢壹方——妻子、未成年子女和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長期積怨,很難和好。如果壹方要求離婚,如果不及時處理,對受害方來說可能是極其危險的。在決定離婚前,要做好堅決離開壹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共同生活”定義為: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最高法院2006年2月24日頒布。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壹方面,不要因為不允許離婚而懲罰錯的壹方。同時,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從道德上譴責錯誤的思想和行為。對於第三方,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方進行適當的行政處分。對於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應當在做好無辜壹方思想工作的基礎上決定離婚。從長遠來看,有利於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防止矛盾和犯罪升級。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者,屢教不改。對於這類案件,首先要教育和幫助有這種不良習慣的當事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端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人,承擔家務,照顧孩子。其次,要動員對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進雙方和解。少數夫妻積怨過深,被告拒不改惡習,雙方關系極其惡劣,共同生活確實難以忍受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夫妻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不履行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所以,夫妻分居兩年,標誌著夫妻關系的破裂。所謂分居,就是夫妻人為地打斷對方的經濟生活、性生活、互助和精神慰藉。

5)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查找後,由人民法院宣告他為失蹤人。配偶壹方失蹤,客觀上已經沒有盡到對家庭、子女和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壹方配偶沒有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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