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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否應該承擔癌癥誤診的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誤診導致誤治,增加和延長了患者的痛苦和經濟負擔,對患者的身體結構造成暫時性損害或者延誤醫療時機,造成功能障礙、殘疾、死亡,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疾病的* * *性質和藥物作用的復雜性,壹些有過錯的誤診並未導致誤治,患者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經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確定醫療事故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醫療事故的等級;(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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