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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單位自釀

餐飲服務單位自釀規定:

1.餐飲單位提供自釀酒(自釀配制酒、自釀發酵酒,下同)的,必須符合自釀酒相關許可條件,取得相應許可,並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小食品商店登記證》的經營項目上標註自釀酒(自釀酒)字樣;

2、餐飲服務提供自制配制酒,所用的酒類原料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釀造輔料如列入國家藥典範圍,應具有傳統釀造習慣,符合國家頒布的《藥食同源物質目錄》和《新資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目錄》的要求,且不得宣稱療效;

3.餐飲單位提供的自釀葡萄酒僅在我店餐飲服務中消費,不得單獨銷售;

4.家庭不要隨意用藥材制作藥酒,尤其是內服的藥酒。有些藥材具有壹定的毒性,如果不仔細鑒別,不按規定加工使用,很容易被誤用而中毒。如金錢草、附子、壹枝蒿等中藥材毒性較強,如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工使用,極易導致中毒;

5.不要隨便相信秘方和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藥性的情況下,盲目使用根據秘方和偏方自制的藥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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