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在考試過程(包括筆試、面試)中有作弊、替考等不誠信行為;
(2)其它環節不誠信行為。其中在履約環節的不誠信情形主要表現為:考生已經確認參加面試卻在面試當天無故棄考的行為;在報到環節表現為:有的考生在已經通過筆試、面試、考察、體檢、公示、備案等環節之後又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等行為。
對於以上羅列的各種情況,考生們最易忽視的就是在考上公務員後隨意放棄資格,也將被歸於不誠信,甚至會作相應處罰。當然,全國各地關於考上公務員後放棄錄用資格將被記入誠信檔案的規定,也有所不同。要以具體的報考政策為準,以上兩點是比較常見的公務員失信行為也是最容易被記入誠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