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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有哪些角色?

(1)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策劃者。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有利於提高工人階級主人翁地位和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有利於勞動者以及雇主的整體利益,有利於發展經濟和穩定社會。工會組織作為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作為三方機制的勞方代表,作為身處勞動關系第壹線的感受者,其性質、地位和職能、作用,決定了自身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不僅是支持者和參與者,更重要的是策劃者和組織者。

(2)和諧勞動關系中的勞方代表者。工會作為勞動關系中勞方的代表,是勞動關系主體的必然要求。勞動關系的特定主體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就是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勞動力的使用者,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提供者,兩者是平等的主體,都有各自的代表。用人單位的代表是其法定代表人,勞動者的代表是工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作為勞動力供方的勞動者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這就需要工會組織來代表他們的利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諧的勞動關系中,工會仍然是勞方的代表,本質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並且有法律依據和符合國際慣例。

(3)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開墾者。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諧勞動關系,是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各階層、各團體、各民族***同的努力。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和三方機制的勞方代表,作為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推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中,義不容辭既是開拓者,又是耕耘者,既是排頭兵,又是主力軍。

(4)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工會的天職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是實現勞動關系內容的基本保障。勞動關系實質上是壹種利益關系。勞動關系的內容就是雙方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為了保障勞動者在法律法規上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提供種種必要的條件。而工會作為勞方的代表,就應當擔當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責任,積極爭取勞動者各項權利的實現。廣大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目的,就是要工會代表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維護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是工會安身立命、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

(5)職工參與管理的組織者。在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不同於資本主義條件下的雇傭勞動關系,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簡單的勞動力買賣關系。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和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權利。而工會組織的群眾性、民主性的特點,決定了勞動者民主管理、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大量活動需要由工會來具體組織和落實。

(6)勞動爭議處理的參與者。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發生矛盾的表現,直接反映了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勞動爭議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解決,就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導致矛盾激化,引發突發性事件,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工會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工會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具體作用主要表現為:參與勞動爭議協商,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同時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工作。

(7)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當事者。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它有利於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集體協商的當事者是用人單位(雇主或雇主組織)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工會代表職工壹方參加集體協商是工會的壹項重要職責,也是工會的基本權力。在集體協商中,工會應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廣泛搜集各種信息資料,堅持原則,運用技巧,為職工爭取盡可能多的利益,並將協商的結果用集體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不斷加強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集體合同的履行。

(8)勞動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者。《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它的貫徹實施與否,直接關系到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為了保證《勞動法》切實得到貫徹實施,必須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其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與勞動生產第壹線的職工群眾保持著最密切的聯系,最了解情況,最有發言權,也最富有同壹切侵權現象作鬥爭的實踐經驗。而且職工群眾是執行《勞動法》的受益者,但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受害者,所以他們最關心《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在和諧勞動關系的推進中,工會的監督作用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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