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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挫傷傷殘鑒定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腎挫傷司法鑒定標準,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與職業病傷殘鑒定等級分級標準,腎損傷,可以構成10級傷殘標準,依據腎挫傷發生的原因以及狀況確定傷殘程度,等級劃分,輕傷是指組織器官在壹定程度造成損傷,致使部分功能喪失,其傷殘程度在輕微傷害與重傷之間。腎挫傷傷的臨床表現頗不壹致。有其它器官同時受傷時,腎挫傷的癥狀可能不易覺察。其主要癥狀有休克、出血、血尿、疼痛、傷側腹壁強直和腰部腫脹等。腎可在挫傷下列情況發生:1、直接暴力,腎區受到直接打擊,傷員跌倒在壹堅硬的物體上,或被擠壓於兩個外來暴力的中間。2、間接暴力,人自高處跌落時,雙足或臀部著地,由於劇烈的震動而傷及腎臟。3、穿刺傷,常為貫通傷,可以損傷全腎或其壹部,壹般均伴發腹腔或胸腔其它內臟損傷。4、自發破裂,腎也可無明顯外來暴力而自發破裂,這類“自發性”的腎破裂常由於腎臟已有病變,如腎盂積水、腫瘤、結石和慢性炎癥等所引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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