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內容:
(1)首診醫師負責制度。
(2)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3)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4)會診制度。
(5)急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6)手術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7)術前討論制度。
(8)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9)查對制度。
(10)病歷書寫與管理制度。
(11)值班與交接班制度。
(12)分級護理制度。
(13)新技術和新項目準入制度。
(14)危急值報告制度。
(15)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16)手術安全核查制度。
(17)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二十壹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