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診療的最優化原則
診療的最優化原則的含義:是指在臨床診療過程中以最小代價獲得最大效果的決策,也叫方案原則。所謂最小代價,是指對患者傷害最小、痛苦最小、耗費最小、療效最好。
狹義最優化原則(視野嚴格限定在生物醫學模式內 )盡最大努力爭取療效;盡最大努力確保診療安全無害;盡最大努力減輕病人身心痛苦。
廣義的最優化原則(確定於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整體優化、求最大善、求最小惡。
(二)知情同意原則
1.知情同意原則的含義:是指臨床醫師在為病人做出診斷和治療方案後,必須向病人提供包括診斷結論、治療決策、病情預後及診治費用等方面真實、充分的信息,尤其是診療方案的性質、作用、依據、損傷、風險、不可考前指導的意外及其他可供選擇的診療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使病人或家屬自主做出選擇,並以相應方式表達其接受或拒絕此種診療方案的意願和承諾;在得到患方明確承諾後,才可最終確定和實施由其確認的診治方案。
2.知情同意權的主體: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患者,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以及患者的親屬,對於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3.知情同意的內容:①入院告知;②診斷過程告知;③治療過程告知;④創傷性操作告知;⑤改變治療方案告知;⑥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的告知;⑦經濟費用告知;⑧暴露病人隱私部位的告知;⑨涉及到患者身體隱蔽部位的檢查和診療、致其不適的檢查和診療以及患者提出疑問的情況
(告知應遵循:緊急救治的告知原則、不良效果預示原則、告知適度原則、順序原則)
4.知道同意原則的正確應用
醫生執行知情同意原則要註意做到使病人或其家屬完全知情並有效同意。醫生充分告知、患者充分理解、自主有效同意。
5.知情同意與特殊幹預權
(三)醫療保密原則
1.醫療保密原則的含義:是指要求醫務人員保守醫密,即要求醫務人員在醫療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醫療不良後果的有關病人的隱私。
2.醫療保密的分類和內容
(1)為病人保密。包括:a 病人不願向外透露的診療信息,如特殊疾病。 b 病人不願向外透露的生理缺陷。 c 病人不願向外透露的病史。d 病人不願外界知道的壹切個人隱私。
(2)對病人保密。對病人保密主要是對那些預後不良的病人,臨終病人且心理素質較差者,病人獲知自己的病情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
(3)保守醫務人員秘密。醫生本人及其他醫務人員診療過程中的差錯失誤壹般不應當告訴病人,但對上級組織不可隱瞞,是否告知病人應由組織決定。
3.醫療保密的意義(行善、不傷害以取信於患者)
保密原則是對醫務人員的特殊要求,是對行善原則、有利原則、無傷原則、人道原則的特殊貫徹。保密原則既是法定義務,也是道德義務,是古今中外國際醫學界的職業公德,是取得病人信任和合作的需要,是保護性醫療制度的要求。
4.醫療保密的倫理條件:①不傷害病人自身的健康與生命利益。②不損害他人的利益。③不損害公眾利益。 ④不違背現行法律。
(四)生命價值原則
生命價值原則包括三個方面:
第壹,尊重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及其價值是至高無上的。
第二,尊重生命的價值,人的生命價值是人的生命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的統壹,對人的需要的滿足,是醫學行為選擇的主要倫理依據。
第三,人的生命是有價的,如果生命質量低劣,就沒有義務加以保護與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