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lified Person: 質量受權人
歐盟有關質量受權人的法規自1975 年開始執行,對質量受權人(Qualified Person,QP)的資質、職責有明確要求,而且歐盟GMP 全面引述了相關的規定;WHO關於質量受權人(Authorized Person,AQ)的規定與歐盟基本壹致。美國FDA 沒有相關規定,但其職責被包含在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負責人的職責中。新版中國GMP 引入了質量受權人的概念,並對其職責作出基本規定。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修訂版:
第二十三條關鍵人員至少應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關鍵人員應為企業的全職人員。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五條質量受權人
質量受權人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參與質量管理活動。應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幹擾。
(壹)資質
質量受權人應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並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二)主要職責:
1.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註冊要求和質量標準;
2. 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上述第1 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並納入批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