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 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補助費等為治 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 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 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千壹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 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 成嚴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