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府第139號令)規定“不同財政經費來源的崗位不能免公開招聘直接調動”。省法制辦曾以粵府法函〔2010〕914號文答復河源市政府,明確解釋“事業單位間經費來源相同的崗位之間”是指“本級財政中經費來源相同的事業單位崗位之間”。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各地級以上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不能跨市直接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