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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為什麽在秋天殺罪犯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壹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壹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壹”的思想,創造出壹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另壹說法便是,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當時有強迫民眾觀看.壹般行刑的時間大約集中在9-10月之間.所以會有秋後問斬壹詞.秋季帶有肅殺之氣,因此死刑多於秋季執行。再則大概是因冬天百物蕭條,亦是進入壹年的尾聲,亦適合執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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