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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餐飲店需要辦什麽證

壹、開餐飲店要什麽證

開餐飲店需要辦理以下證件:

1、食品衛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排汙許可證。

4、餐飲服務許可證。

5、消防許可證。

二、餐飲服務許可的類型

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壹)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1、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2017修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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