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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持精神病患者和貧困者?

對患有精神疾病的窮人的援助和支持形式是:

壹般來說,對貧困人口的救助和供養采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的原則。

1.集中支持。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提供集中供養服務。集中供養壹般采取屬地供養,由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敬老院提供供養服務。對入院贍養的老年人,鼓勵村(居)依法與其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村(居)承擔對象出生、贍養、死亡的相應義務,並享有遺贈權。暫時不具備屬地養老條件的鎮(街道),由其他鎮(街道)養老院或民辦養老機構通過簽訂協議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

2.分散支持。鼓勵有自理能力的人在家自食其力。經本人同意,鄉鎮、村(街道)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護理、生活護理、住院治療等服務。

對因精神疾病、傳染病等特殊原因不適宜住院供養的貧困人口,做好“家庭與醫院掛鉤”,掛鉤供養服務機構做好供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將供養資金發放給本人或支付給受托提供托養服務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二。援助和支持的內容和標準

1.救濟和支助內容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應糧油、副食品、家用燃料、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錢。可以實物擔保,也可以現金擔保。

(2)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必要的護理等基本服務。

(3)提供疾病治療。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給予全額補貼。貧困群眾住院(含特殊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救助後,個人仍難以承擔的,給予必要救助。其中住院(含特殊門診)6000元(含)以下醫療費用,除個人負擔10%外,其余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或救助資金支持。6000元以上由市財政承擔。普通門診費用(個人門診費用實行分級負擔)由市承擔50%,鎮(街道)承擔35%,幫扶資金10%,個人承擔5%;門診費用年人均救助原則上不超過年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30%。

(4)辦理喪事。貧困人口死亡後的喪葬事宜,由供養服務機構或者鄉鎮(街道)委托村(居)或其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應當文明節儉,喪葬費可以從幫扶資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項。對符合分散供養標準的住房困難和“戶院掛鉤”貧困人口,通過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向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貧困人口提供教育援助;對就讀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貧困人口,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教育救助。

2.援助和支持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護理標準。

(1)基本生活水平。按照不低於上壹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支出的50%計算。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由供養機構統籌使用;分散供養的貧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70%由本人使用,其余30%由鎮(街道)或供養機構統籌使用,全部用於貧困人口的醫療、喪葬和生活費用。

(2)護理標準。根據我省實施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統籌分配護工;分散供養,支付給本人或委托提供護理服務的機構、組織或個人。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以適當提高護理補貼標準。

三、鑒定條件

1.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無行為能力:

(1)60歲以上的老年人;

(2)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壹、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壹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家庭人均收入、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4.法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能力履行義務:

(1)有條件的窮人;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60周歲以上或重度殘疾人;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正在服刑的人員,其財產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

(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孤兒認定條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6.本意見的收入和財產可以依據《諸暨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進行認定。

(2)處理程序

1.申請程序。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及贍養、撫養、扶養關系。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申請。申請人應當履行被授權檢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程序。

鄉鎮(街道)、村(街道)要及時了解轄區內居民的生活狀況,對符合貧困人口救助供養條件的,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鄉鎮(街道)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壹次性補齊所需全部材料。

2.批準程序。鄉鎮(街道)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後,提出無異議的審批意見,並報市民政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重新公示。申請人和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民政局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鄉鎮(街道)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批意見。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予以公告。

3.終止程序。貧困群眾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經鄉鎮(街道)審核後,將終止救助供養並公示7天。終止救助供養的,鄉鎮(街道)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長或者其親屬終止的理由。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再次組織調查核實,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的決定,並重新公示。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4.其他人。被認定為農村五保、城鄉“三無”人員的,可直接認定為貧困人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四條* *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在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國家和社會給予的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等可能推斷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需要公開履職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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