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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的商標風波

在綜藝圈人氣爆棚的《非誠勿擾》,居然在深圳中院摔得很重。江蘇衛視這個金牌節目,壹出來就打破了湖南芒果TV對綜藝節目的壟斷,連續多年牢牢占據全國綜藝排行榜前兩名。其超高的人氣也讓該節目成為中國電視行業第壹個入選哈佛商學院教材的案例。但是,知名度和成績並不能阻止深圳中院的二審判決使用《非誠勿擾》的欄目名稱。終審判決意味著從判決之日起,孟爺爺不能向觀眾宣布這壹期的開始。

這個故事當然很有趣。

保持?不是_不是_?金阿歡先生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維權之路

本案壹審原告持有45號婚介、婚姻介紹所等指定物品?不是_不是_?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金阿煥先生介紹,他是在2009年參照電影海報繁體字申請註冊的,當時電影《非誠勿擾》正在熱播。不是_不是_?商標。金先生在2010取得商標註冊證後,創辦了網站非誠勿擾,號稱國內首家婚戀連鎖實體。當妳迅速開始自己的創業計劃,準備做大做強品牌的時候,煩惱隨之而來?原因是什麽?電視節目《非誠勿擾》收視率持續上升?。

溫州永嘉的金老師,壹年非誠勿擾都沒提韓束品牌砸的5億元冠名費。相反,妳怎麽看?非誠勿擾?嚴重制約了品牌的運作和招商引資的向前發展。金先生生氣地想嗎?不了解真實情況的人還認為他們公司在利用非誠勿擾的名聲進行商業活動。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拿起了法律武器?。

不管金先生是不是在冒用“非誠勿擾”的名義,金先生的維權之路都不是壹帆風順的。在2012向南京市玄武區法院提起訴訟,引發媒體跟進後,金先生悄然撤訴,轉而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南山法院仍未能支持原告。壹審敗訴後,金先生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最終奇跡二審勝訴。

江蘇電視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

在剛剛作出的終審判決中,深圳中院認為,在判斷本案被上訴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權時,不僅要考慮《非誠勿擾》的電視播出形式,還要考慮電視節目的內容和目的,從而客觀判斷兩者的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從目的、內容、方式、服務對象來看,電視節目《非誠勿擾》都是提供征婚、相親、交友,與7199523號上訴人有何不同?非誠勿擾?商標註冊證上核準的服務項目?交友介紹結婚?同樣的,還有被上訴人江蘇電視臺的知名度和節目的宣傳,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權利人註冊商標的使用與被上訴人有錯誤的理解和聯系,造成反向混淆。在本(2015)第927號判決中,深圳中院撤銷南山區法院壹審民事判決,判決江蘇廣播電視總臺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進行廣告宣傳、註冊篩選、後續服務等侵犯金阿歡註冊商標的行為。

深圳中院二審判決書用壹系列法律術語表達了壹種看似嚴密的形式邏輯。用最簡單的話來說,二審判決有兩個關鍵詞,混淆和反向混淆。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通論,混淆是商標侵權的前提,換句話說,消費者不混淆就不存在商標侵權。反向混淆並沒有聽起來那麽神秘。實際上是指未經在先註冊的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因為後來使用該商標的品牌或市場的成功,消費者誤以為該商標屬於侵權人而非商標註冊人。反向混淆與混淆的唯壹區別在於消費者是將被告使用的商標誤認為原告的商標,還是將原告的註冊商標誤認為被告。

商標必須在特定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註冊。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類別可分為45類。壹般情況下,不同類別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可以並存,可以獨立註冊。混淆和反向混淆有壹個相同的前提,即原告和被告的商標屬於相同或者近似的類別。江蘇衛視訴稱,《非誠勿擾》節目屬於華誼兄弟授權的娛樂及節目制作類註冊商標41。

深圳中院二審判決認為,從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來看,“非誠勿擾”屬於原告壹審指定的第45類註冊商標?交友介紹結婚?然後推翻南山區法院?雖然《非誠勿擾》這個電視節目和約會有關,但它仍然是壹個電視節目。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兩個節目沒有具體聯系,不容易混淆公眾。它們屬於不同種類的商品(服務)?壹審判決。

但據深圳中院分析,終審判決有誤。

深圳中院既然認為在確定商標類別時應當考慮電視節目的內容和目的,就不應當認為《非誠勿擾》這個節目屬於婚介服務,而應當明確承認《非誠勿擾》的目的不是婚介,而是通過婚介來制作節目。無論《非誠勿擾》的相親現場有多熱烈,嘉賓都不是節目的用戶。《勿擾》的使用者是觀眾,嘉賓只是隨機的表演者或參與節目的道具。不管是主持人還是嘉賓,其實都是在* * *裏表演同壹個節目。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和魔術師、助手沒什麽區別。

把節目的具體內容和節目的服務類別混在壹起,還會產生更多奇怪的現象,比如下面這種:

“鑒寶”屬於35類拍賣還是為他人出售?

國家地理,它屬於第39類旅行安排嗎?

跑男屬於41類組織教育類或娛樂類比賽嗎?

百家講壇屬於41教育類嗎?

《舌尖上的中國》屬於第43類嗎?

“養生堂”是否屬於44醫門診服務?

法律報告是否屬於第45類法律服務?

今日軍事?它屬於哪壹種?

《非誠勿擾》商標是否屬於45種婚介服務、41種節目制作服務甚至第38種電視播出服務,取決於相關消費者/用戶。只有從相關消費者的習慣和認知來判斷,才能對商家評價的範疇做出正確的結論。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壹般了解程度綜合判斷?。消費者是商標的最終使用者,我國《商標法》第壹條也將消費者的利益置於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之前。如果法官的個人意誌淩駕於消費者的認知之上,判決必然是相反的。以《非誠勿擾》商標二審判決為例,深圳中院如何讓那些結婚幾十年的大叔大媽們相信,他們全家在電視上每期看《非誠勿擾》的時候不是在看節目而是在參加征婚介紹?

將娛樂節目與婚介服務混合在壹起,就像是咖啡和啤酒的奇怪混搭。這種混搭的結果,對於壹個經過觀眾檢驗的優秀節目來說是災難,對於商標法的適用來說是悲劇。我們可能以為自己在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卻忽略了對搶註的縱容,對權利無原則地擴大到莫須有的邊界。

太陽照常升起,即使妳把太陽註冊成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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