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壹方應負擔另壹方撫養的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持續時間應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子女有監護權,承擔監護義務。除非因法律原因受到限制或被剝奪,否則父母雙方均無權監護子女。
壹般來說,父親的經濟負擔比女方強,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物質條件。但由於父親的工作強度普遍高於女方,相比女方,他真正撫養教育孩子的時間和精力更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會從有利於孩子的健康和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選擇適合撫養孩子的壹方承擔撫養孩子的直接責任。因此,為了贏得孩子的撫養權,父親需要收集以下幾種證據來贏得孩子的撫養權:
1,女方長期不回家,不履行贍養義務;
2.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影響孩子成長的;
3.女方收入低,工作不穩定,居無定所,給不了孩子好的生活環境;
4、患有慢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 * * *同住;
5.雙方已經分開很久了。分居期間,孩子壹直和父親生活在壹起。孩子已經習慣了現有的生活和成長環境,貿然改變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