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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中國古代社會保障的特點。

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由眾多的投入主體通過各種渠道發起的:壹是政府行為,即政府為社會弱勢群體成員提供最低限度的社會生活保障。例如,李周提到的“荒政十二策”就是政府在應對突發災害時采取的救濟措施。自漢代耿壽昌建立長平倉、隋代義倉壹米制以來,歷代政府都是在長平倉下主持“平抑糧價,賑濟災荒”的社會救濟工程,而在政府監督下由民間主持的義倉則直接承擔地方救濟的責任。宋以後,食鹽、茶葉等重要物資加入倉庫經營,經營資本增加。相當壹部分利益被轉移到壹些社會救濟和養老事業上,如養老院、慈善局和泄密的袁澤,甚至其他不承擔社會救濟責任的政府機構也加入了慈善行列。如《湖洲嬰局增田記》說“議起於校官,米取於平方米,法以曹為主。何夢貴的《廬陵養經濟買田的故事》講的是開慶和興軍。平方米“不如養經濟”,法曹通過廖的訴訟“我要為我的罪過付出代價,買農田”維持養老院的正常運轉;二是佛教傳入中國以來,寺院組織的各種慈善事業。比如唐朝在寺廟裏設立的傷心野戰醫院,特別照顧那些年老無助的人,餓了就給粥,病了就給藥,死了就埋。而從薩達醫院的這些慈善職能中分離出來的“醫院”,則是對受害者中的患病者進行集體治療,所以“醫院”也是中國最早的義診。政府漏洞百出的袁澤系統是對薩達花園慈善葬禮的直接模仿。宋代劉載《宜興漏袁澤》講漏袁澤的由來。”因窮不能葬者,遠歸,祖浮法由此而來。“程?《吉水縣建立養老院記錄》中指出,吉水縣建立養老院前,“孤寡、孤寡、老人、疾病率?Fautu家族。“中國古代的佛教寺廟承擔了壹些救助貧病弱者的善舉,這也是佛教長期被士人和習俗所依偎和認可的重要原因之壹。第三,分散在各個家族的祭祀場、宗族場、婚禮場、義莊、義田、義書、公室莊,打著“尊本族宗”的旗號,在家族成員遇到生育、讀書、貧病、婚喪等困難時,給予救濟。自北宋範仲淹創立益田以來,宗族內部各種保障社會救濟的方式,實際上分解了許多社會成員的生存風險,在壹定意義上緩解了後期封建社會的階級矛盾。對它的贊美,在地方誌、族譜、文人雜文中隨處可見。第四,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商人社會影響力的日益增強,商人開始有意識地加入到捐贈社會慈善事業的行列中來,對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他們有的通過以上三種渠道服務社會,有的以事業為紐帶獨立開展慈善建設,幾乎涵蓋了當時社會保障水平所能觸及的方方面面。

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雖然受生產力的限制,普遍處於較低水平,但其覆蓋面是全面的,基本涵蓋了近代社會保障事業的主要內容。

壹種是棄嬰撫養。為生計所迫,父母無力撫養子女,甚至遺棄子女,這在古代很常見。自宋代設立恩兒局、嬰兒局以來,歷代設立全嬰堂、育嬰堂的歷史不絕於耳。清朝雍正帝上書《育嬰堂銘》,要求改善廣渠門育嬰堂的規章制度,號召士人“捐錢行善”並向全國推廣,嚴懲地方官員做好棄嬰撫養工作,以免墜入山溝。其良法之美,形成於其創造之初。比如前面引用的《湖州嬰局增田錄》中就有規定:首先,法曹“所作所為,真棄子於書”,然後“母乳餵養,每月給其壹粟”,此外,“選五人作母,長多乳,壹壹餵養。”它還規定撫養80名棄嬰和相應數額的補貼。明清以後,地方官員要仔細詢問善堂建立的地點,核對登記名單和真實人數。這壹點在地方誌的編制、地理、稅收中都有明確的記載。

二是扶貧。科舉是中國古代選拔人才的主要方式,也是士人夢寐以求的人生福分。但因為家境不好而輟學的優秀者也不在少數。如何幫助這些貧困學生是政府和社會非常關心的問題。宋元以後,政府提供學田、糊火田等公共財產收入作為糧食保障。在地方和宗族內部設立的義學、龔氏莊、西賢莊、青雲莊,解除了地方或宗族內貧苦子弟完成學業的後顧之憂。在為好友撰寫的《萬桂會章程》序中,鎮感到自己的成長得到了鄉親們的大力幫助。所以“他每幫壹個官員,就給20萬”作為“義舉”,“說明他不忘根。”後來姚勉的《武寧石天Xi仙莊吉》指出,武寧田德倫兄弟主張修建Xi仙莊,是以木真修德的“義”為依據的。歐陽首道、文天祥撰寫的《廬陵、吉水兩縣龔氏村隨筆》高度肯定了他們在扶貧濟困、振興廬陵文化方面的積極貢獻。直到明清時期,在繁榮的廬陵文化營中,貧寒子弟有大儒官並非偶然,他們也常常受益於這種施舍。

第三是對貧困的處理。沒錢治病,是窮人同樣的經歷。政府和社會各界如何救助這些可憐的病人,真的是受到佛寺善舉的啟發。自北宋政府大力興辦義診慈善事業以來,義診在南宋蔚然成風,並作為地方官員的壹項重要善政受到鼓勵。比如高斯的《錢熠紀,江東人大代表為懲戒而創建的新藥店》“捐公司,攢幾百萬開藥店。急民用者,有五十品,病鹹者,得入局就醫,必取藥以還。”吳元的《姬敏·姚劇集》贊揚了列聖“重視人的生命”的美德。鑒於“近代天下郡縣臺設廣惠局,方便百姓上鉤”,浙江判其在蘇州買下35間房屋,並設立姬敏姚劇,幫助防治春季疫情。元代唐米昌《平江道新惠民藥房記》曾講到中央政府要求地方“設惠民藥房,由官員出鈔,散於藥市,每月取其利息,以資配制”。

第四是養老,死得好。養老是每個人都希望的人生終點,但總有壹些人因為各自的不幸而成為孤寡無助。自北宋崇寧年間在長平倉建立安濟坊、樓澤園以來,以供養孤寡老人為目的的養老院、住宅養老院、安濟院相繼建立。如南宋劉載《周振安養院記》指出:“安養院遠離老弱病殘!”此前,朱的《江西雲思養老院》中提到,南昌延慶、崇和之外有幾家養老院,專門收容老人。類似的好教會如雨後春筍般在全國各地出現,以至於吳倩的“光輝季芳”驚嘆“窮城市還有所謂的棲身之所和幫助之所”。明清以後,雖有世代興衰,但善教會以滋養醫院為核心的慈善行為依然完好無損。明代敖英《東谷多余話》記載:“我設養老院供養寡民,不告而別;惠民藥店以病扶貧;漏澤園埋葬了沒有主人的死者;班守序積谷,奉殿最助兇年饑。”同時,家庭中的亦莊、亦田定期向喪偶老人支付贍養費用,使其不會流落在外乞討,有效補充了政府養老設施的不足,甚至成為養老保障最有力的社會基礎。

第五種是哀悼和慈悲埋葬。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充滿了仁義道德的觀念,死後關心他人是自孟子呼籲“仁政”以來統治階級尋求社會穩定的理想。北宋元豐年間,政府倡導修建漏園,以示仁政之德,最終將善心化為現實,這就是後來的定制。隨著佛教的傳入,民間的慈悲葬這種慈善方式早已悄然實行。政府的主導引起了全社會的關註。此後,民間捐助的鐘毅、義乾、婁澤園遍布全國,極大地推動了這壹慈善事業的發展。如元代龔世泰《錢熠記》感嘆:“凡孤貧無助,遠行無歸者,必遭葬。”明代林的《撫州新創義》歌頌了安僧人的崇高仁義,深刻體會到“養生送死無悔”對死者是好事,對生者卻不是好事!

第六,失業救濟金。它是隨著商業社會的初步形成和失業風險而建立的。為了規避包括失業在內的各種生存風險,商人們積極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如明清不夜經義處蘇州碑文中約定的同業友人互助救濟,實際上是不同於家族血緣保障制度的另壹種保障制度,即以實業為紐帶的社會保障,加入了失業救濟的重要內容。再比如道光關於前往江西亦莊的規定:江西亦莊是乾隆年間江西商人在佛山設立的,是商人捐助的擔保制度。對於生活在南粵的江西商人,生病的給醫療,停工的給生活補助,不能謀生的遣返老家給路費,喪事沒辦法回。殯儀員給親屬六兩喪葬費和棺材運輸費。

至此,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日臻完善,內在地包括以下三個層面:壹是以亦莊為基礎的宗族生活互助的建立;其次,建立行業內的社會保障體系;此外,它是超越血緣關系和產業關系而建立的區域性社區保障體系,即由地方政府發起、商人建設的集社會福利事業和生老病死救助於壹體的保障機構。明清時期,地方官商設立捐館就有這壹特點。雖然有商人貿易便利的考慮,但往往超越了行業的關系,為海外的旅行者和學者提供生活上的幫助和情感上的慰藉。中國古代社會保障自宋代以來的全面發展,反映出在以“無田制”、“不兼並”為特征的財產制度下,全社會在防範社會風險、救助社會弱勢成員方面面臨著日益緊迫的現實責任。雖然由生產力水平決定的社會保障能力較低,但政府重視並主導,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建立了多主體投入、廣覆蓋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有效地糾正了社會兩極分化的嚴峻局面,在貧富懸殊的社會成員中束縛了壹層溫暖的面紗,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階級矛盾,整合了社會資源,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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