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雖然受生產力的限制,普遍處於較低水平,但其覆蓋面是全面的,基本涵蓋了近代社會保障事業的主要內容。
壹種是棄嬰撫養。為生計所迫,父母無力撫養子女,甚至遺棄子女,這在古代很常見。自宋代設立恩兒局、嬰兒局以來,歷代設立全嬰堂、育嬰堂的歷史不絕於耳。清朝雍正帝上書《育嬰堂銘》,要求改善廣渠門育嬰堂的規章制度,號召士人“捐錢行善”並向全國推廣,嚴懲地方官員做好棄嬰撫養工作,以免墜入山溝。其良法之美,形成於其創造之初。比如前面引用的《湖州嬰局增田錄》中就有規定:首先,法曹“所作所為,真棄子於書”,然後“母乳餵養,每月給其壹粟”,此外,“選五人作母,長多乳,壹壹餵養。”它還規定撫養80名棄嬰和相應數額的補貼。明清以後,地方官員要仔細詢問善堂建立的地點,核對登記名單和真實人數。這壹點在地方誌的編制、地理、稅收中都有明確的記載。
二是扶貧。科舉是中國古代選拔人才的主要方式,也是士人夢寐以求的人生福分。但因為家境不好而輟學的優秀者也不在少數。如何幫助這些貧困學生是政府和社會非常關心的問題。宋元以後,政府提供學田、糊火田等公共財產收入作為糧食保障。在地方和宗族內部設立的義學、龔氏莊、西賢莊、青雲莊,解除了地方或宗族內貧苦子弟完成學業的後顧之憂。在為好友撰寫的《萬桂會章程》序中,鎮感到自己的成長得到了鄉親們的大力幫助。所以“他每幫壹個官員,就給20萬”作為“義舉”,“說明他不忘根。”後來姚勉的《武寧石天Xi仙莊吉》指出,武寧田德倫兄弟主張修建Xi仙莊,是以木真修德的“義”為依據的。歐陽首道、文天祥撰寫的《廬陵、吉水兩縣龔氏村隨筆》高度肯定了他們在扶貧濟困、振興廬陵文化方面的積極貢獻。直到明清時期,在繁榮的廬陵文化營中,貧寒子弟有大儒官並非偶然,他們也常常受益於這種施舍。
第三是對貧困的處理。沒錢治病,是窮人同樣的經歷。政府和社會各界如何救助這些可憐的病人,真的是受到佛寺善舉的啟發。自北宋政府大力興辦義診慈善事業以來,義診在南宋蔚然成風,並作為地方官員的壹項重要善政受到鼓勵。比如高斯的《錢熠紀,江東人大代表為懲戒而創建的新藥店》“捐公司,攢幾百萬開藥店。急民用者,有五十品,病鹹者,得入局就醫,必取藥以還。”吳元的《姬敏·姚劇集》贊揚了列聖“重視人的生命”的美德。鑒於“近代天下郡縣臺設廣惠局,方便百姓上鉤”,浙江判其在蘇州買下35間房屋,並設立姬敏姚劇,幫助防治春季疫情。元代唐米昌《平江道新惠民藥房記》曾講到中央政府要求地方“設惠民藥房,由官員出鈔,散於藥市,每月取其利息,以資配制”。
第四是養老,死得好。養老是每個人都希望的人生終點,但總有壹些人因為各自的不幸而成為孤寡無助。自北宋崇寧年間在長平倉建立安濟坊、樓澤園以來,以供養孤寡老人為目的的養老院、住宅養老院、安濟院相繼建立。如南宋劉載《周振安養院記》指出:“安養院遠離老弱病殘!”此前,朱的《江西雲思養老院》中提到,南昌延慶、崇和之外有幾家養老院,專門收容老人。類似的好教會如雨後春筍般在全國各地出現,以至於吳倩的“光輝季芳”驚嘆“窮城市還有所謂的棲身之所和幫助之所”。明清以後,雖有世代興衰,但善教會以滋養醫院為核心的慈善行為依然完好無損。明代敖英《東谷多余話》記載:“我設養老院供養寡民,不告而別;惠民藥店以病扶貧;漏澤園埋葬了沒有主人的死者;班守序積谷,奉殿最助兇年饑。”同時,家庭中的亦莊、亦田定期向喪偶老人支付贍養費用,使其不會流落在外乞討,有效補充了政府養老設施的不足,甚至成為養老保障最有力的社會基礎。
第五種是哀悼和慈悲埋葬。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充滿了仁義道德的觀念,死後關心他人是自孟子呼籲“仁政”以來統治階級尋求社會穩定的理想。北宋元豐年間,政府倡導修建漏園,以示仁政之德,最終將善心化為現實,這就是後來的定制。隨著佛教的傳入,民間的慈悲葬這種慈善方式早已悄然實行。政府的主導引起了全社會的關註。此後,民間捐助的鐘毅、義乾、婁澤園遍布全國,極大地推動了這壹慈善事業的發展。如元代龔世泰《錢熠記》感嘆:“凡孤貧無助,遠行無歸者,必遭葬。”明代林的《撫州新創義》歌頌了安僧人的崇高仁義,深刻體會到“養生送死無悔”對死者是好事,對生者卻不是好事!
第六,失業救濟金。它是隨著商業社會的初步形成和失業風險而建立的。為了規避包括失業在內的各種生存風險,商人們積極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如明清不夜經義處蘇州碑文中約定的同業友人互助救濟,實際上是不同於家族血緣保障制度的另壹種保障制度,即以實業為紐帶的社會保障,加入了失業救濟的重要內容。再比如道光關於前往江西亦莊的規定:江西亦莊是乾隆年間江西商人在佛山設立的,是商人捐助的擔保制度。對於生活在南粵的江西商人,生病的給醫療,停工的給生活補助,不能謀生的遣返老家給路費,喪事沒辦法回。殯儀員給親屬六兩喪葬費和棺材運輸費。
至此,中國古代社會保障制度日臻完善,內在地包括以下三個層面:壹是以亦莊為基礎的宗族生活互助的建立;其次,建立行業內的社會保障體系;此外,它是超越血緣關系和產業關系而建立的區域性社區保障體系,即由地方政府發起、商人建設的集社會福利事業和生老病死救助於壹體的保障機構。明清時期,地方官商設立捐館就有這壹特點。雖然有商人貿易便利的考慮,但往往超越了行業的關系,為海外的旅行者和學者提供生活上的幫助和情感上的慰藉。中國古代社會保障自宋代以來的全面發展,反映出在以“無田制”、“不兼並”為特征的財產制度下,全社會在防範社會風險、救助社會弱勢成員方面面臨著日益緊迫的現實責任。雖然由生產力水平決定的社會保障能力較低,但政府重視並主導,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建立了多主體投入、廣覆蓋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有效地糾正了社會兩極分化的嚴峻局面,在貧富懸殊的社會成員中束縛了壹層溫暖的面紗,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階級矛盾,整合了社會資源,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