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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做SPA時被服務員從輕處理,但要5萬元賠償,被拒絕了。女方的要求合理嗎?

浙江溫州,壹女子去足浴店做SPA。她剛剛脫了衣服。突然,壹個服務員闖了進來,嚇得女子大叫起來。原來,該女子正在脫衣服接電話。男服務員要送茶盤。敲門後,她等了三五秒。沒人回應,她就直接進去了。壹進門,她就看到那個女人光著身子打電話,然後趕緊退出,關上門。

事後,女子非常生氣。她以為自己的私處被男服務員看到了。她先是向足浴店提出索賠5萬元現金,後又提出賠償2.68萬元免費門票,但均被足浴店拒絕。

女方的要求合理嗎?事實上,俱樂部對這壹事件確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女性在做SPA項目時,壹般會穿暴露的衣服。理療會所會讓女服務員進去送水,可以避免這個結果。或者男服務員在沒有得到顧客明確回答的情況下,在進入房間之前不要進入房間。

但是這個會所在服務客戶的時候,確實有很多地方沒有考慮到位。裏面的服務員基本和本案的服務員壹樣。只要顧客沒有明確拒絕服務,門沒有鎖,他們就會默認顧客允許服務員進入。

石女士沒穿衣服,不小心被服務員看到了。她可以要求俱樂部補償她的損失。因為石女士的隱私權受到了侵犯,我國《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示同意的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二、進入、拍攝或者窺視他人的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

石女士在接受水療服務時,她的包間其實是私人空間。所以男服務員沒有經過她的明確同意就進入了這個空間,已經侵犯了她的隱私。但石女士要求俱樂部支付5萬元或2.68萬元的優惠券,實在是“獅子大開口”。

從監控上看,當服務員發現她壹絲不掛時,不到3秒鐘她就迅速走了出來,說明服務員沒有打擾的意思。而且她要求賠償金錢的訴求也沒有法律支持。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八條:侵權行為已經對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壹般只有在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像本案中,石女士只是被看了壹眼,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也沒有患上嚴重的精神疾病。要求俱樂部精神賠償是不可能的。

並且精神損害賠償有兩種:嚴重精神損害和壹般精神損害。隱私泄露等事件屬於壹般精神損害,慰問金賠償金額壹般在2000元至8000元不等(具體金額也可能受當地經濟水平影響)。如果石女士和俱樂部對簿公堂,最後的結果可能是俱樂部和服務員向她賠禮道歉。

女方的要求不合理。其實發生這樣的事件,壹方面是因為俱樂部服務存在漏洞,另壹方面也與石女士本人有關。她應該有最基本的陌生情況下的防範意識,門壹定要鎖好。由於會所內人員淩亂,即使會采取壹切特別的安保措施,也沒有辦法完全防範有心人。

還好事件只是服務員不小心進了房間。如果有惡意的服務員或顧客利用石女士不關門的習慣對她進行侵犯,後果可能就不止是壹瞥了。壹定要對自己負責,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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