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本標準所稱的消防安全九小場所,是指餐飲、購物、住宿、娛樂、休閑健身、醫療、教學、生產加工、銷售、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具有壹定規模,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下列場所:1 .購物場所:2。餐飲場所:額定就餐人口100人以上的小型餐館、酒店等商業餐飲場所;3.住宿場所:10房間或20張床位以上的小旅館;4.公共娛樂場所:位於建築物壹層、二層、三層,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公共娛樂場所;5.休閑健身場所:10人以上或總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療、美容美發、酒吧、茶樓、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等小型休閑健身場所;6.醫療場所:20張床位以上的鄉鎮衛生院、街道醫院、社區醫院等小醫院(診所)、療養院、療養院、福利院;7.教學場所:20張床位以上的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學生人數超過100人的非寄宿學校和學生人數超過20人的非寄宿托兒所和幼兒園;8.生產加工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在10人以上,或者有10人以上的職工宿舍,或者有獨立生產經營場所總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按照國家規範要求不需要配備自動消防設施的生產加工場所;九、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和儲存場所。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