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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套路嫖娼不能判太久?

“套路嫖娼”和網上傳播,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在壹起詐騙案中首次使用的概念。

簡單來說,“套路嫖”就是行為人經營高檔洗浴中心、男性健康中心等類似行業,在向顧客宣傳、推銷服務的過程中,按照裏面預設的“話術”,通過網絡、電話等通訊工具,冒充美女等身份,吸引顧客到店消費。

顧客到店後,店內的營銷人員和服務人員相互配合,通過口頭暗示、肢體動作等。,使客戶誤以為充值開通“VIP”或貴賓卡後,就可以成為會員,享受色情服務。但顧客交費後,只享受技師提供的普通按摩、洗浴等正常服務。

對於這類案件,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司法機關傾向於認定為詐騙,而學者和律師傾向於認為是民事詐騙,而不是刑事案件。

有幾個原因:

第壹,受害人支付的充值卡的錢並沒有過戶。

說到這,首先要搞清楚受害人充值卡的“卡”的性質。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司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根據發卡機構不同可分為兩類:壹類是特許發卡機構發行的、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壹類是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只在本企業或同壹品牌的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和服務。”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住宿、餐飲、居民服務(具體行業分類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由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限於支付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內部或同壹品牌的特許經營體系內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質優惠券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序列號、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二十壹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當按照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提供退卡服務。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在辦理退卡時,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號碼、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回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並保留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小於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支付未到期的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當為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並至少在終止支付前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發卡企業應嚴格管理預收資金。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的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和借貸。"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向被害人的卡充值時,為被害人收取的預付款僅為被害人墊付的資金,所有權屬於被害人。預付卡在受害人手中,受害人有權隨時要求店家退還卡內未支付的資金。

所以受害人交的錢並沒有過戶。

第二,被害人的資金沒有被非法占有。

受害人辦理的“VIP”卡很多,都有不同金額的扣款。然而,這些扣款的發生是因為受害者消費了同等的按摩項目。

在該案中,不存在受害人扣了錢卻沒有實際花掉的情況。

如上所述,受害人在卡內支付的金額只是預付款。根據他們享受的服務不同,會員卡裏扣的錢是受害人實際支付的錢。

如果將此類案件認定為詐騙犯罪,就會產生矛盾。即如何確定被害人的詐騙金額?

如果受害人充值的全額被認定為詐騙金額。說明受害人實際享受到的正規按摩、洗浴服務毫無價值,這顯然是不客觀的。

如果扣除被害人消費的金額,只有預付卡中的剩余金額才會被認定為犯罪金額。那麽,這部分錢並沒有轉移所有權,行為人並沒有占有。將這筆錢認定為犯罪數額也與案件事實不符。

如果把被害人消費的數額認定為犯罪數額,那就更不符合事實了。這部分金額顯然是受害人享受服務的對價。他知道自己每次實際消費的是什麽樣的項目,價格和項目質量。這部分金額“造假”很難讓人信服。

三、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環節。

從案情來看,行為人收到預付款後壹直正常經營,收到錢後並未出現逃跑的情況。

被害人扣除的款項有相應的服務項目,不存在收錢後不提供或逃避提供服務的情況。

只是有些受害者要求色情服務時,肇事者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提供這種非法服務。但是,行為人扣除的錢的價值,是與其提供的正常服務相對應的。

對於要求退卡的受害人,施暴者壹般會先安撫解釋。對於堅持退卡的受害人,施暴者也會返還卡內資金。

從上述案件的特點來看,行為人不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資金的目的。其作弊行為更多體現在增加營業額和銷售額的目的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涉案人員收到受害人的預付款後,才提供服務;或者在收到被害人預付款後,關店逃逸,才能認定涉案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存在這種情況,就不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在認定壹種行為為犯罪時,需要考慮保護什麽樣的價值,維護什麽樣的價格秩序。

在這類案件中,受害者被認為是“受害者”的關鍵原因在於他希望得到的色情服務沒有得到。這種呼籲顯然是違反法律和倫理的。

如果將這種案件視為犯罪,那就不是在保護壹種明顯違背法律價值的秩序。

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他沒有提供色情服務,說明他避免了明顯的越界行為,反映了他內心不願意觸犯刑法。如果被認定為犯罪,就會導致兩難的境地——行為人要麽構成詐騙罪,要麽組織賣淫。“法不越權”顯然違背了刑法的立法本意。

所以對於這類案件,只認定為民事詐騙。受害人可以以欺詐等理由主張解除合同,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賠償。對於行為人來說,行政處罰措施足以對其進行處罰。刑法,還是保持其應有的“謙抑”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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