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通過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的,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和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醫療廣告的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五)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和藥物的;
(六)淫穢、迷信、荒誕的;
(七)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名稱;
(八)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和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第七條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3)醫療廣告成品樣本。電視和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成品醫療廣告的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邀請有關專家評審的,可以延長10天。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通過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樣本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向社會公布;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將已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本和審查意見備案,並自《醫療廣告審查證》生效之日起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條《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格式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十壹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出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副本送當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醫療廣告審查證》有效期為壹年。期滿後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應當標明醫療機構的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文號。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法定控制區內只標註醫療機構自身名稱、標識、聯系方式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
第十五條禁止利用新聞報道、醫療信息服務專題欄目(專欄)或者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對人訪談、有關醫療機構的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中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醫療機構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醫療機構廣告不得在同壹媒體的同壹時段或版面發布。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批準的成品廣告的樣本內容和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變更或者醫療機構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醫療廣告成品審查樣本內容不壹致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廣告,廣告審查員應當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書》,並通知相關醫療機構:
(壹)醫療機構被停業整頓並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者被撤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的情形。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廣告審查申請,並可責令停業整頓、撤銷相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布醫療廣告的,以非法行醫論處。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偽造《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吊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壹年內不予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後,應當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對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0+65438年9月起施行。2006年6月165438+10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發布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