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規定了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活動和運營安全處罰。
第壹,《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活動條例》明確指出:
1,禁止焚燒和擺放健康動物。
2、禁止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和行車觀察安全的樹木和其他植物。
3.禁止排放汙染物、傾倒垃圾和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4、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法律規定已經明確的其他禁止行為。
二、運營安全處罰在本條例中也作了明確規定。
1,撞擊火車或者其他鐵路交通設施設備。
2、占用他人座位臥鋪,或毆打、辱罵、侮辱車站和列車工作人員。
3、穿越或破壞封閉設施進入鐵路線。
4.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沒有道口、人行通道的鐵路線上通行。
5、違反規定跨越平臺或滯留平臺。
6、強行通過檢票口或幹擾列車車門開關。
7、擅自進入鐵路設備運行和行車調度等場所及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區域。
8.在禁止吸煙的列車禁煙區吸煙或者使用香煙替代品及其他能產生煙霧的物品。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