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可以人工繁殖:
1,梅花鹿
2.馬鹿
3.鴕鳥
4.瑞亞
5.東方大烏龜
6.尼羅鱷
7.鱷魚
8.暹羅鱷
9.虎紋蛙
二、人工繁殖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意義
1.在保證遺傳多樣性、防止近親繁殖和跨地區/群體遠緣雜交的條件下,人工繁殖群體可以反哺野生群體。
2.對於極度瀕危、棲息地遭到嚴重破壞、即將滅絕的野生物種,人工繁殖可以防止該物種完全滅絕,並為野生種群的重新引入提供條件。
3.人工繁殖種群性狀穩定,可以根據目的培育各種性狀,且處於可控的人工繁殖環境中,疫病風險低,因此成熟的人工繁殖種群通常在商業貿易上比野生種群更有優勢,可以減少甚至消除對野生種群的需求。
4.人工繁育可以在不破壞野生種群的情況下,研究待保護物種的生理特性,有利於制定合理的保護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以物種保護為目的,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人工繁殖。人工飼養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取得人工飼養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後代種源,並建立物種譜系、繁育檔案和個體資料。為保護物種,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人工繁殖後代,是指在人工控制下出生的個體及其父母也在人工控制下出生的後代。
第二十六條人工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和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生種群資源,保證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健康的生存和繁殖條件,有與其飼養目的、種類和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技術,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收購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專用標誌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出售或者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的證明。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