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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收養法的新規定

壹.應用

1.符合民法規定和處理意見的收養人、被收養人、收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市收養登記機關申請事實收養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公安、計劃生育部門委托公民撫養)撫養的棄嬰,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向棄嬰、兒童發現地的縣(市)城鎮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收養民政部門委托安排的,應當到棄嬰、兒童所在縣(市)(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養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三代以內被同輩人收養的子女,應當向《收養登記辦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3.收養人申請時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1)領養申請。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不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障、被收養人的出身情況和事實收養的形成;

(2)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者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親友和群眾公認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兒童的疾病的體檢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出生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或收養人有子女,受民政部門委托,安排撫養或計劃生育,受公安部門委托撫養棄嬰、兒童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收養人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無子女”條件,收養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確實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由計劃生育部門依據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證明;

(6)接棄嬰兒童舉報。撿拾棄嬰、兒童的人(組織或者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發現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拾得人(組織或者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的,可以提交其所在單位和常住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證明;

(七)民政、計劃生育、公安部門出具的委托或者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由民政、計劃生育、公安部門委托或者安排的棄嬰、兒童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兩寸合影兩張,收養人壹寸免冠照片1張。

上述(1)(3)(4)(5)項中的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4.收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棄嬰兒童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收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

(3)同意采納意見。

其他送養人應當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提交證明和證明材料。

第二,復習

l、縣(市)城市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收集收養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按照《民法通則》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收養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壹是核實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其次,核實收養雙方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必要時進行調查,防止偽證。

2.收養登記員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情況進行綜合審理,符合民法典和本處理意見規定的收養條件。

報縣(市)民政局批準後,向收養人出具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書。

三、收養人和收養單位

簽訂收養協議的收養人應當持收養登記申請書和收養協議到當地福利機構、收養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機構人事部門根據收養登記申請書中“收養人情況”和“被收養人情況”欄目的要求填寫相應內容;由單位和村(居)委會負責人(即單位法定代表人、村(居)委會主任)在“送養人意見或兒童福利院負責人簽字蓋章意見”壹欄中簡要說明被收養人的來源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收養的事實, 提出是否批準收養人收養的意見,並簽字,由單位人事(辦公室)部門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提出收養的社會福利機構、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收養人提交填寫完整的收養登記申請書、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收養協議(2份)。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收養登記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進行登記,並出具收養登記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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