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的其他機關或者直屬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