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是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學生。
《貧困人口認定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符合貧困人口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貧困人口。
貧困學生認定:
農村貧困學生救助供養的認定,是指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無法履行義務的貧困人口、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供養。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資助貧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