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商行政管理
(1)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相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辦公廳、法規司、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直銷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市場規範管理司、企業登記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人事部、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