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
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已由他撫養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