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1.被執行人應得的撫恤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財產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或者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六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該單位協助扣留或者提取。”根據前述規定,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發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四、在執行被執行人的撫恤金時,要註意向社保機構解釋,闡明法律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仍拒不協助的,可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