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晶體矽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和擴建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0%。嚴格控制在能源短缺、電價高的地區新建多晶矽項目,對缺乏綜合設施、不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的多晶矽項目,不予審批或備案。
(二)在依法設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住區、療養院、食品生產區等環境要求高的區域以及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劃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周邊1,000米範圍內,不得新建高晶體矽項目。上述地區已投產的高晶體矽項目,要按照該地區相關規劃,通過依法搬遷、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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