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或者禁止群眾集會活動,是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疫情防控措施之壹。在疫情防控期間,組織他人外出聚餐、玩樂,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導致疫情擴散的,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控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