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服務環境的基本要求。營業網點應保持明亮、整潔、舒適。物品的擺放應通過定位來管理。
第十三條網點標誌和標牌。各單位應制定營業網點視覺形象標準,標識、名稱、營業時間等標誌應規範統壹。在指定地點懸掛營業執照、金融業務許可證等證件。在適當的位置設置安全提示。
第十四條客戶服務設施。營業網點應當合理配置客戶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可提供點鈔機具、書寫用具、老花鏡、候車座椅、防滑墊等服務設施。提供壹個寫的很好的,標準化的文檔填充例子。在網點顯著位置擺放意見(評價)書,公示客服電話。
第15條財務信息和營銷材料。營業網點應及時向客戶提供準確的利率、外匯牌價、服務價格等公開信息。各類公告、海報、傳單等宣傳資料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網絡功能分區設置。各單位應根據營業網點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功能分區。可以設置現金區、非現金區、自助區、高端客服區、等候區。
第十七條自助服務區。自助服務區應當公示自助設備名稱、操作說明、受理外卡等雙語服務信息;自助服務機界面應顯示安全提示和24小時服務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