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應保持帶有透層、粘結層或封層的瀝青基層和面層處於良好狀態。當出現油泛或監理工程師有指示時,應按規定的數量補充和清除吸附瀝青材料。
(2)如果透層瀝青被灰塵或土壤完全吸收,以致覆蓋的面層不能與透層瀝青粘結,監理工程師可要求在鋪築瀝青路面前重新噴灑透層瀝青。
(3)養護期間,壹般情況下,已灑透透層瀝青的路面不得開放交通。如果需要在瀝青材料充分浸潤前開放交通,為了防止車輪粘上瀝青,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清除吸附材料,以覆蓋未充分吸附的瀝青。
(4)除運輸瀝青外,任何車輛不得在已完成的粘結層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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