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營業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十九條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時,除當場登記外,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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