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擴展數據:
非婚生子女的支付方式:
1.非婚生子女實際上是由親生母親撫養的,也就是和親生母親壹起生活。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負擔的數額和方式應由父母雙方根據孩子生父生母的經濟狀況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不履行的,非婚生子女或者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
繼父願意承擔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可以酌情減免生父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繼父不願意支付,生父應支付的兒童保育費不能減免。
3.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將子女送人收養時。
那麽孩子和收養人之間的關系就是法律上的擬制。此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生父母不再承擔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