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中國* * *開除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