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收養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被收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滅。可見,收養的法律效力有兩個方面:壹是建立新的法律關系,二是解除舊的法律關系。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是天然的血緣關系,不可斷絕。但在法律關系上,壹個人只能有壹個父母,不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父母。否則,社會關系會變得非常混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壹個人被他人合法收養時,以他為中心的血緣關系有兩種,壹種是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關系,壹種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虛構血緣關系。面對這兩種血緣關系,法律必須做出選擇,只能確認其中壹種具有法律意義,受到法律保護。從收養關系的本質來看,有關方面擬生父母子女血緣關系的目的是否定或“回避”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天然血緣關系,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基於收養關系而擬生的血緣關系,並賦予有關方面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同時否定被收養人與其近親屬包括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在法律上“斷絕”被收養人。至於收養關系確立後,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經濟或精神上的相互幫助和照顧,法律不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