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通知,規定治療療養對象為廣大職工,但主要是在壹線工作的人員,優先安排在艱苦崗位工作的人員、各類先進典型和即將退休的人員。“廣大職工不分臨時工和正式工,只要是職工或工會會員就行。”縣總工會副主席鐘傳勝說,壹線工人是指工作在生產第壹線的工人。康復不是旅遊。針對治療療養的內容,《通知》明確規定,充分利用職工療養院、各單位內部培訓中心、招待所等場所開展治療療養。主要內容是為員工提供休息和保健服務,或安排現場或附近的參觀和學習。但這不是旅遊。“《通知》規定,嚴禁以療養名義從事多地點多線路旅遊。每批員工只能選擇壹個地方治療和休息,以省內為主。”鐘傳勝表示,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工作情況合理安排時間,壹名員工每年只能享受壹次,不超過5天(含在途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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