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三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別人做的黑膏藥沒有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是違法的。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銷售藥品也是違法的。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根據OTC藥品的安全性,國家將OTC藥品分為甲類OTC藥品和乙類OTC藥品。
經營甲類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法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第九章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市銷售藥品或者超出批準的藥品經營範圍在城鄉集市銷售藥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