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確定極端貧困者的措施”
第九條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無事實撫養孤兒、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無事實撫養孤兒、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十條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會或者其他人代為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本人工作能力、收入來源、財產狀況及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書面聲明、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辦理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