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轉讓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轉讓方必須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為企業所有,則必須得到上級部門的批準。向外國人(或國外)轉讓專利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並簽訂專利轉讓合同。該合同只有在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專利轉讓合同生效後,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
二、受讓方必須是為推廣和應用專利技術而獲得的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
3.專利權人應當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交付與專利實施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期限屆滿或者專利被宣告無效時,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5.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經實施了發明創造,轉讓合同成立後,應當停止實施發明創造(按約定)。
七、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繼續有效,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