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酒經營者在儲存和銷售散裝酒時,應當在儲存地點和容器上標明散裝酒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名稱和聯系方式;實施相關問責。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櫃臺出租者應當審查散裝酒經營者的證照,建立散裝酒經營者檔案,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散裝酒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並立即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因未履行規定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櫃臺出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通知特別要求,要嚴格規範散裝酒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不準私自加工勾兌散裝酒,不準銷售各種自制保健酒、泡制藥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