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城鎮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非法生豬養殖的通告
為做好我鎮水產養殖汙染防治工作,鞏固近年來生豬養殖汙染綜合整治成效,更好地踐行“山清水秀是無價之寶”的發展理念, 根據《中共上杭縣委辦公室上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杭縣生豬養殖汙染防治長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委辦[2017]180號)和《上杭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開展生豬非法養殖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杭委辦[2019]9號
壹是臨城轄區內禁止違規養豬;禁止在無供養區新建豬舍和利用舊(舊)房改(擴)建豬舍。
二、禁止在限制區內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豬舍。
三、歷年來已關閉拆除的豬舍和退役空豬圈禁止收購生豬用於再飼養。
四、臨城區保留養豬場應履行養殖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做好環保設施設備的運行管理,杜絕汙水直排、違規排放、漏排、滲排或以糞便資源化利用為名異地排放汙水的現象發生。各養殖場要嚴格按照核定的存欄量養豬,不得超繁。壹經發現,壹律關閉退休。
請存在上述非法養豬行為的養殖戶立即自行關閉清場圍欄。如拒不封閉圍欄,鎮政府將會同縣執法部門依法查處並強制拆除,依法收回已支付的封閉拆除補助資金(已享受封閉拆除補助資金的農戶)。拒絕配合拆除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